发布时间:2020-08-31 10:31:40
由于就业压力大,缺乏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耍花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设置一些条款,逃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谨防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设置的“六大陷阱”。
由于就业压力大,缺乏必要的维权知识,一些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耍花招,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设置一些条款,逃避责任和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谨防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设置的“六大陷阱”。
陷阱一:试用期满后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在试用期满后签订。试用期内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与合同期相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不设定试用期,试用期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取决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也就没有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
有些用人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太长,比如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但试用期长达6个月。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或者用人单位可以按照非试用期工资标准,要求支付超过期限部分的工资。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陷阱三:延长试用期或未经许可多次试用。
一些用人单位往往在原试用期满后延长试用期,或者以时间太短、调查不全面、需要继续努力等理由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和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个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延长原约定的试用期。在合理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仍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称职的,应当承担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80%工资标准。
一些用人单位把见习人员视为“价廉物美”的劳动力,试用期工资往往低于80%工资标准,甚至“零工资”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权益受***工资标准和同岗位工资或者劳动合同规定工资的80%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或“闲置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缴纳员工社会保险费。
为了降低用工成本,一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或者试用期已过为由,不给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险。工人们常常不理解或不敢提出反对意见。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有劳动关系,不能因其试用身份而受到限制或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实行的强制性保险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私下免除社会保险费或者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的,无效。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员工。
有的用人单位认为,既然是试用期,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无条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很多员工也将此视为理所当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只有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或者劳动合同无效的,才能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