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律师事务所事务所】论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

发布时间:2020-08-30 10:51:40

税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双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个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有依法纳税的权利和义务。

税法是**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纳税人双方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合伙律师事务所是由律师个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所有合伙人都有依法纳税的权利和义务。

在国税发[2001]57号文件中,**税务总局认定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为高收入行业,合伙执业律师为高收入个人。但是,律师事务所存在着收入过于集中、现行税负过高、律师事务所难以承受等问题。因此,在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前提下,促进合伙法律公司利用税收政策的灵活规定,合理安排税收支出,实施税收筹划,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1、 律师事务所应缴各项税款

(1) 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务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

合伙律师事务所本身不属于依照企业所得税法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自然人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应当以每一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合伙律师事务所本身不是所得税的主体,但按照规定,必须先在律师事务所环节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再由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按其份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本表所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从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中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实行“审计征收”或“核定征收”,税务机关只有在有合法情况时,才能对纳税人进行核定征税。《**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律师事务所实施核定征收的,其应纳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同时,**税务总局多次下发文件,禁止地方对律师事务所实行全行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

(2) 增值税

增值税是一种增值税。在确认律师事务所的营业额时,必须将向服务对象征收的增值税排除在外。律师事务所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不构成律师事务所的成本和费用,而是在收入之外独立流转,不进入律师事务所的利润核算体系。因此,在确定律师事务所的年营业额时,律师事务所需要将包括增值税在内的收入按照适用的税率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折算为不含税收入。

(3) 教育税及附加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合伙企业,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缴纳3%的增值税。同时,纳税人需要在缴纳增值税的基础上,缴纳一定比例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纳税人所在地适用于7%的大城市、5%的中小城市和1%的乡镇。(律师事务所现按7%缴纳城建税)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教育税税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率为2%。计算公式:应交教育费附加额=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项税额×税率(律师事务所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4) 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的《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各类凭证征收的具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它可以分为从价税和从价税。

根据价格,如帐簿、营业执照等许可证,每个价格为5元。

2、 律师个人所得税税率

聘用律师、行政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3500元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律师事务所不承担聘请律师办案费用的,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按照不足30%的比例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一般企业税率参考表

(注:表中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税法规定,从月收入中扣除3500元费用或扣除附加费用后的余额。)

3、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税收筹划

(1) 改变合伙律师分享利润的方式

公司购买住房、汽车等高等耐用消费品,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然后无偿提供给投资者长期使用。几年后,当公司对资产进行折旧时,它将以象征性的价格将资产转让给投资者。此时,公司可以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折旧,这样投资者就可以获得收益,但他们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2) 为员工提供培训机会

中国的法律制度在不断变化和完善,因此终身学习是律师的生存之道。如果律师事务所每年给一些律师一定的费用,或者每季度给他们提供培训机会,将大大提高未来律师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和议价能力,同时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

(3) 律师事务所为雇员提供福利

如果律师事务所免费提供给职工的福利设施不能转换为现金,就不能视为收入,也不必纳税,相当于律师的业务提成或对投资者的分配。例如,律师事务所提供免费膳食或直接支付膳食津贴;律师事务所提供或安排免费医疗;提供住房;为上班族提供上班车辆或直接支付交通费用(律师事务所现行条款);使用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律师事务所与供应商之间的合同提供的电话等。

4、 选择和实施税务事件可能有多个避税计划。因此,在制定避税方案后,有必要对避税方案进行筛选,选出方案。选择时应考虑以下因素:(全面、简单)一是选择税收较节俭或经济效益较大的避税方案;二是选择成本较低的避税方案;三是选择实施较为便捷的避税方案。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4年第57号公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是指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且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的小微企业。

合理的税收筹划是律师事务所实现税后利润化的手段之一,也是利用税法特例和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种法律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有效解决律师行业税收高、负担重的问题,更有效地促进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