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8-30 10:31:40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年营业收入为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的个人业务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规定,律师个人独资、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其年营业收入为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律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投资的个人业务所得,参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2016年1月28日发布的《**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取消三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审批后续管理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取消对律师事务所征收办法的审批”的后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统一管理,财政部贯彻执行《**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等有关规定管理层。律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法律情况核定征收,但没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其他法定核定征收情况的,地方税务部门不得随意核定征收,并应当,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应当进行审计,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施查核征税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督促其建立会计制度,在符合查核征税条件后,尽快转入查核征税。
一般来说,律师事务所应缴纳的税款主要有: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2012年第53号公告)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发生的其他费用和支出标准,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试行〉的通知》(**税务总局)税收[1997]43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律师个人按照律师协会规定承担的业务培训费用,可据实扣除。
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税务总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等税收法律法规,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税前可扣除的费用(支付合伙人个人所得税时)主要包括: